下列关于修饰符混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A.abstract不能与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
B.abstract类中不可以有private的成员
C.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
D.static方法中能处理非static的属性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起诉符
下列关于抽象类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 抽象类是用修饰符abstract说明的B. 抽象类是不可以定义
以下关于final关键字说法错误的是()(两项) A)final是java中的修饰符 可以修饰类
以下关于final关键字说法错误的是( )(两项) A)final是java中的修饰符 可以修饰类 接
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明起诉符
对抽象类的描述错误的是()。A.必须被继承使用B.方法必须被重写C.不能实例化D.用final修饰符修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