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答题翼 > 问答 > 职业资格考试 > 正文
目录: 标题| 题干| 答案| 搜索| 相关
问题

案情:2012年4月 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绿色食品开发 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案情:2012年5月 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 乙 丙 丁四个自然人 共同出资设立大昌

  • 2012年1月 甲 乙 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 伙企业 其中甲和

  • 2012年1月 甲 乙 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甲和丙

  • 2013年4月 陈明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 从事绿色食品开发 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 2013年4月1日 甲 乙 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

  • 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 注册资本5000万元 股东为刘昌 钱顺 潘平与程舵 持股比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