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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 乙 丙 丁四个自然人 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 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 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和乙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变更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骗取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厂房产权目前仍登记在兴平公司名下,未变更至大昌公司名下,但已由大昌公司使用。

有关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大昌公司尚未设立,甲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有关合同

B.大昌公司成立后,原则上戊有权直接要求大昌公司履行该合同

C.如果大昌公司未能成功设立,戊只能要求甲履行该合同

D.不论大昌公司是否成功设立,戊均有权要求甲履行该合同

E.如果甲为自己利益订立该合同,而戊对此知情,大昌公司成立后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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