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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 注册会计师甲 乙 丙签订合伙协议 共出资人民币550万元 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


2014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014年2月20日,甲、乙、丙3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甲。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B.任何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特殊的普逋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D.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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