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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 注册会计师甲 乙 丙签订合伙协议 共出资人民币550万元 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


2014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014年2月20日,甲、乙、丙3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甲。

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合伙人甲提议,向乙、丙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甲提议,以合伙企业的一处门面房为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C.合伙人乙提议,转让合伙企业的注册商标

D.合伙人乙提议,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合伙人丙提议,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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