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
19 92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
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2012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40万元转让给乙 乙略加修缮 居住一年后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 乙略加修缮 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丙居住一年后以
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 乙略加修缮后 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