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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0年2月 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 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


2010年2月,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胜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向泰安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泰安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晓胜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泰安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胜公司的担保已过担保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公司分立为泰要公司和泰全公司,而一审中,泰全公司并未参加诉讼。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直接改判

B.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提审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对晓胜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争议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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