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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 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 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


2010年2月,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胜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向泰安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泰安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晓胜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泰安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胜公司的担保已过担保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诉讼,并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需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C.应当认为第一审裁判错误

D.不应当认为第一审裁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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