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 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 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
2010年2月,国际银行和泰安公司、晓胜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泰安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胜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向泰安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泰安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晓胜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泰安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胜公司的担保已过担保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泰安公司对一审判决中晓胜公司免除担保责任部分的判决不服提起诉讼,二审的被上诉人应当是?( )
A.国际银行 B.晓胜公司
C.国际银行和晓胜公司 D.国际银行,晓胜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