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 毕业后二人决定自主创业 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 主要
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伺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于2009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小王和小刘均委托了律师,被告小刘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小王和小刘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天,审判员A予以同意。6月4日开庭审理时,审判员A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布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去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同学情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6月7日,原告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原告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认为调解书中没有就有关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予以补正。
依据以上案例,请回答:
(1) 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本案原告小王在向法院起诉时,根本无法提供被告小刘的准确住址,人民法院不能对小刘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 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本案中审判员A没有告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 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原告小王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 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作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